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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Dec 31, 2023 1:08:06 GMT -5
措施,使其管辖范围在其职权和权限范围内履行其法律义务,会计法院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表现,虽然如前所述,甚至不为那些依法运作的人所知,但在实践中,它不仅相当频繁,而且非常有效。根据第 8,429/92 号法律第 10 条第八项,“破坏与非营利实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招标过程或选择过程的合法性,或不适当地解雇它们”的行为构成不当行为。第 13,019/2014 号法律规定的措辞)。 根据这一规定,STJ(高等法院)被要求就这些投标欺诈和/或选择过程案件中为了惩罚目的而推定国库受损的可能性做出裁决[1]。即使实际上没有对公共金库造成损害,仅仅欺诈或不当驳回程序的行为是否足以表征对公共金库的损害? 2021 年 6 月(因此,在第 14,230/21 号法律颁布之前),该问题在第 1,096 号重复主题中受到影响,其表述如下:“界定是否存在阻挠招标程序合。 法性或驳回招标程序的行为”不当构成不道德行为,可能对国库造成损害(在《国际公共安全标准》中)”。 本文的目的是反思这一争议,特别是表明有必要在审判中考虑第 14,230/21 号法律对巴西打击不当行为制度的修改。 如果说在《改革法》颁布之前我们就明白,在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不可能推定对国库造 手机号码数据 成任何类型的损害或损害,那么现在法律已对此做出了规定。在处理对国库造成损害的不道德行为时,立法者在文本中纳入了损害必须有效并得到证明的要求: "第 10 条. 对公共财政造成损害的行政失当行为构成任何故意作为或不作为,有效且明显地导致资产损失、挪用、挪用、挪用或所提及实体的资产毁坏本法第一条,特别是: VIII – 阻碍与非营利实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招标过程或选择过程的合法性,或不当解雇它们,导致实际资产损失;” 同样,在。 第 12 条的标题和第 21 条第一节中规定对财产损失给予全额赔偿时,立法者将其适用限制在损害的有效性(真实存在和证明存在)上[2]。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这意味着“......没有什么可谈论谴责被告修复假设或推定的损害,而只是实际造成的损害,这必须记录在案件卷宗中” [3]。 尽管我们知道法院的判例与此相反,但不当驳回投标构成了re ipsa的损害,允许配置导致财政部损失的不道德行为(全部,REsp n° 1.879.048/AL),事实是,在第14,230/21号法律中,立法者明确终止了这种理解,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损害证据,不仅适用于第10条所规定的行为的构成,而且适用于制裁的损害赔偿。[4]第21条第一节很好地总结了这个问题: “第 21 条. 本法规定的制裁的实施独立于: I – 公共财产损害的实际发生,但赔偿处罚和本法第 10 条规定的行为除外; ” 应该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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